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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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2006]155号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做好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坚持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安,为实现安全生产稳定好转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的宣传教育,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步伐,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行政执法水平,增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法制氛围,努力开创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新局面,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法律意识,保证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顺利贯彻落实。

  2.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五五"普法期间要反复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3.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这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也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深入学习宣传有关行政法律,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提高相对人的维权意识,促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4.深入学习宣传《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规定。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刑事犯罪行为,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范围,提高了量刑幅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刑法》对惩治安全生产犯罪的威慑作用,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查处事故工作中,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分子,加大法律制裁力度,重典治乱。

  四、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工作重点,服务安全生产全局的原则。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要以《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所确立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为重点,紧密结合推进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建设,使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全局。

  2.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从实际出发,按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法律知识的现实情况和存在问题,有的放矢,因人施教,避免形式主义,真正把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安相结合的原则。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寓学于教,寓教于治,以学促治,良性互动。

  五、工作方式

  1.加快安全生产立法进程。完备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前提和重要内容。 "五五"普法期间国家要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制(修)订大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尚未制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地区,要加大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力度,制定立法计划,尽快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2.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总体推进。要坚持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进基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列为安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要坚持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进学校,培养学生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要坚持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进社区,增强全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营造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

  3.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采取领导电视讲话、开办安全生产专版专栏、刊发专题文章、播放公益广告、组织知识竞赛、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张旗鼓、有声有色地进行宣传教育。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曝光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成绩、积累的经验和典型事例,将公众的注意力引导到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来。

  4.继续搞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宣部、广电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联合举办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已经连续举办五年,在社会上形成了强大的宣传态势,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广为人知,使安全生产观念深入人心。要在总结以往活动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创新,采取人民群众和广大从业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进行宣传,打造一批像"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那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品牌工程。

  5.做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要带头学法、普法,大力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安全生产专业性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规,公正执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矿产资源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烟花爆竹生产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特别重视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其掌握相关作业规程,强化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和危险源的识别,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自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的通知》和本规划下发至2006年8月底。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规划和地方政府普法办的要求,研究制定"五五"普法规划(或计划),进行动员部署,启动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自2006年9月至2010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规划以及各地普法规划(或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领导,全面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组织专门人员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五五"普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七、组织领导

  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王显政同志任组长,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部署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五五"普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 "五五"普法的日常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从组织机构上保障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其他要求

  1.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充实普法力量,保证普法经费,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努力转变观念和监管方式。要利用开展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的有利时机,查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边学、边查、边改。

  3.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五五"普法规划(或计划),并于2006年9月10前报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周 敏 张文杰

  电 话:010-64463156

  邮 箱:zmty923@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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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30日财税〔2006〕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补充税收政策如下:
一、对北京第13届残疾人奥运会(以下简称北京残奥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举办城市合同》规定,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组委)全面负责和组织举办北京残奥会,其取得的北京残奥会收入及其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政策;
(二)对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IPC)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北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三)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免征相关税收。
二、对北京奥组委补充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北京奥组委收费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免征北京奥组委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应缴纳的增值税。这些分支机构包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帆船委员会(青岛)、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等京外四家足球预赛城市、中国奥委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奥林匹克电视转播公司(BOB公司)、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马术比赛(香港)有限公司。
三、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0年2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鼓励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纳入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符合前条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应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转业士官增发安家补助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易地落户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包括转业士官安家
补助费),由入伍地人民政府发给。同一县或同一城区范围内,自谋职业补助费应按统一标准发放。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保障金,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来源及用途。
安置保障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安家补助费。
(二)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有偿转移安置费。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安置保障金用途:
(一)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二)按照规定标准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给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增发安家补助费。
(四)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培训等安置工作业务开支。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应归并纳入专户储存,由安置工作机构负责管理、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待安置期间本人向入伍地安置工作机构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
(二)安置工作机构审查,经民政部门领导同意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安置工作机构和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档一份),填发《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由省统一印制);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填发的领款凭证和《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
1、城镇退伍义务兵按入伍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的统计数据所列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2、转业士官按入伍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安家补助费。
3、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4、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增发自谋职业一次经济补助。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5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30%;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10%。
(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书》办理户籍手续。城镇退伍义务兵回入伍地落户。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后原地无直系亲属的,经批准,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地落户,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所在
地落户的,由本人向入伍地安置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跨省和跨市、州落户的,由省安置工作机构办理;跨县落户的,由市、州安置工作机构办理。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复员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保管,也可以移交给当地劳动就业机构保管,保管费用自理。
第七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应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手续。
第八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
(一)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组织起来兴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当地安置部门认定,有关部门批准,按下列规定减免税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与招聘的失业、下岗职工合并计算,下同)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三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实际缴
纳营业税额的50%返还给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期满后的第一年,再安置退役士兵和失业、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交纳营业税税额的50%返还给企业。城建、城管部门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银行优先安
排贷款扶持。工商部门简化登记手续,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占50%以上的企业,免收登记费。对退役士兵本人在退役后两年之内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从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复员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和劳动部门免收职业介绍、外出务工管理、求职登记等服务
费用。
(二)通过社会招聘公开竞争参加工作的,补助费不予收回。其军龄可以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三)自愿回乡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一年免收、三年内减半征收各种税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对要求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年龄应适当放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九条 各级复员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或复员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应组织退役士兵进行文化补习和专业技术培训,收集和适时发布用人信息,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的退役士兵就业,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服务。所需工作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一)按照国家现行安置规定当地政府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工作机构按规定已为其安排工作,本人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三)安置工作机构认为不得申请自谋职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20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