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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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处置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
  3、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有利于全市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市内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负责组织指导,市政府负责处置事件的部门归口管理,市政府新闻办具体实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凡重大涉外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口径,须经省政府新闻办报国务院新闻办批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市政府成立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市政府领导决定。
  副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担任。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市委、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3)管理采访事件的记者。
  (4)收集、跟踪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初稿,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指导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受理港澳记者、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
  (4)市台办负责受理台湾地区记者申请及管理工作。
  4、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新闻办组成,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信息监控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组成,负责对媒体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三、新闻发布分级应急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经负责应急指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配合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
  2、ⅡⅢ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决定,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市委、市政府相关精神,分析形势及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职责。
  (2)拟定新闻发布方案。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内容,报市应急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负责人请示,并遵照要求迅速组织落实。
  (3)组织新闻发布。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新闻发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以平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或平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名义发布。发布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负责处置事件的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布会外,还可视事件发展情况,以新闻通报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市主要新闻媒体采访。市内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要经过市委宣传部或有关部门审稿,统一口径。市委信息办、市政府网站的报道要与《平凉日报》的口径一致。
  (4)记者采访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向记者提供相关信息。对获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记者,既要尽可能提供服务和方便,又要加强管理。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组织好记者采访活动。
  (5)舆情跟踪、通报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6)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一是要及时准确。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做后续详细发布。
  二是要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是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要突出重点。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应对考验、战胜危机等方面的典型事例;积极宣传防灾、防病等方面的知识。
  四是要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重大、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较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五是要主动引导。对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者借机造谣攻击、诽谤煽动的行为,市政府新闻办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7)新闻报道要求。各新闻媒体记者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采访报道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稿件,不得有意炒作。对失实报道和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国外、境外媒体记者未经申请许可,不得擅自参与对外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
  3、Ⅳ级(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区)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必要时,市级新闻宣传部门可协助安排记者前往采访,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四、后期工作
  1、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2、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工作方案。
  (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应急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市应急委员会应将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人员纳入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委员会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
  2、资金及人员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必需的资金,由市应急委员会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中给予保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人员应相对稳定。
  3、宣传与培训保障。在新闻发言人培训时,应将如何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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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9〕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政府参事选聘工作,加强政府参事管理,保障政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是主管政府参事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参事选聘工作。
  
  第三条 省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由省长聘任,原则上每年选聘一次,每次选聘人数不超过参事控制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主要从本省经济社会活动中有影响、有造诣的人士中选聘。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应多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
  
  第五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道德高尚、学识渊博、阅历丰富,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省政府参事选聘对象的具体要求:
  
  (一)参事首聘年龄一般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3周岁。
  
  (二)具有五年以上专业技术正高级职称(经济、统计、审计、会计等部分专业系列除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获省部级人文社会一等奖。
  
  2.现任国家行业协会理事或省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4.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省级劳模”称号。
  
  5.主持和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三)确有专长和造诣的党内正厅级领导干部。
  
  (四)未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省政府参事的选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推荐。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向省政府参事室推荐政府参事人选。
  
  (二)遴选。省政府参事室依照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政府参事任职条件和参政咨询工作对参事年龄、专业的要求,省政府参事控制数,年度聘任参事计划,拟定考察对象。遴选工作必须坚持以非中共人士为主体;民主、公开、平等、择优;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民主集中制等原则。
  
  (三)考察。省政府参事室采取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座谈、发函询问、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参政咨询能力,健康状况等。
  
  (四)审核。省政府参事室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政府参事拟聘人选。其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征求省委统战部意见、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征求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呈报省政府审批。

  (五)聘任。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发文聘任,省长签发聘书。
  
  第八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
  
  (二)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我省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重要文件文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五)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六)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政府参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由省政府参事室向离任参事所在单位出具参事离任通知。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任期3年,只能续聘一次。参事室按年度计划和季度指标对参事的工作质量和任务进行考核。
  
  第十条 聘任参事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的,占用省政府参事控制数,由原单位按其职级落实相关福利待遇;人事关系在企事业单位的,其聘任期间保留原级别及专业技术职称,但不占原单位职数。
  
  第十一条 省政府参事受聘期间,因年龄、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参事的,由参事室报请省政府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参事室负责解释。


关于富拉尔基油田开发管理若干事宜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富拉尔基油田开发管理若干事宜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富拉尔基油田的石油资源,现对富拉尔基油田开发管理方面的若干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经国家计委批准,富拉尔基油田(以下简称油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建设;原油的生产销售纳入市统一计划。
二、富拉尔基油田开发建设公司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油田管理并依据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具体组织勘探、钻井、采油作业的实体性企业公司。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进入油田进行开采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进入油田进行勘探。
四、油田开发建设要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在油田规划区域内的非油田建设项目须经城乡规划部门与油田开发部门协商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五、油田占用土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征用。
六、因油田开发建设需要动迁的地上建筑和地下构造物,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被动迁者不得借故刁难和拒绝搬迁。
七、未经专业主管部门和油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油田生产建设用水、电管(线)。
八、井口、井架、觇标、物资材料等油田野外作业设备均属国家财产。油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油田管理部门要坚持经常地对当地人民群众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拆卸油田野外作业设备。

对切割、哄抢、盗卖上述设备者,要依法惩处。



198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