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14:55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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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169号 责编: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北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办字[2005]57号)规定,对《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秦政办[1998]44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一日

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动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切实发挥督查在政府工作落实中的促进作用,本着强化考核,激励先进,改进工作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秘书科)以及在上述单位和机构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 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办理情况。
(二) 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省、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办理情况。
(五)督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
(六)督查业务交流、培训情况。
三、评分标准
凡承担考核内容前四项中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单位,列入年度考核对象,基本分为100分,对考核内容中的六项工作全部进行考核,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加分或减分。市政府部门未承担考核内容前四项中任何一项工作的,不列为年度考核对象。
(一)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加分:
1、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反馈的办理报告,市政府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5分;领导批示将报告以其他形式转发的每件再加2分。属省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并得到其肯定的,每件加5分,得到省政府领导肯定的,每件再加10分。
2、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的办理报告,内容全面、言简意赅、表述清楚的,每件加2分。
3、对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的重要工作配合较好的,每项(次)视工作量大小加2—4分。
4、全年累计完成交办任务8项以上的,每增加1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5、县区政府督查室人员齐备、领导重视、督查工作网络健全的,加2—4分;市政府部门有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领导重视、督查工作开展较好的,加2—4分。
6、在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刊发稿件的,每篇加2分;市级督查刊物采用后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加再加2分;经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政府办公厅被采用的再加10分。
7、召开本地区或本系统督查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和进行业务交流、培训的,加4分。
(二)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减分:
1、未经市政府督查室同意延时办结的,每件减10分。
2、反馈报告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查重报或补充报告的,每退回1件(次),减5分。
3、反馈报告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每件减10分。
4、对交办事项完成不力、延误工作的,每项(次)减10分。
四、考核办法
(一)由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区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秘书科)分别进行考核。
(二)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实行累计记分办法。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并在全市政府系统内通报考核结果,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对较差的单位予以批评。
(三)出现减分项目第3项或第4项情况的,取消年度评选优秀档次资格,有关人员不能评为督查工作先进个人。
五、督查工作先进个人评比条件和办法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督查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督查工作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能力和调查能力。
3、督查工作业绩突出,经手办理的事项被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市政府督查室肯定。
4、从事督查工作一年以上。
5、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原则上每年从“优秀”单位中推荐产生,每个“优秀”单位可推荐一至二人。市政府督查室根据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准。
6、获得个人先进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表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秦政办[1998]4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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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2009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2009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教财[2010]5号


  一、全国教育经费情况

  2009年,全国教育经费为16502.71亿元,比上年的14500.74亿元增长13.81%。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为12231.09亿元,比上年的10449.63亿元增长17.05%。

  二、落实《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情况

  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拨款(不包括教育费附加)为11419.30亿元,比上年的9685.56亿元增长17.90%。其中,中央财政教育支出1981.39亿元,按同口径比较,比上年增长23.55%,高于中央财政经常性收入约2.72%的增长幅度。

  2.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增长情况。2009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情况是:

  (1)全国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3357.92元,比上年的2757.53元增长21.77%。其中,农村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3178.08元,比上年的2617.59元增长21.41%。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海南省(48.72%)。

  (2)全国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4331.62元,比上年的3543.25元增长22.25%。其中,农村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4065.63元,比上年的3303.16元增长23.08%。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海南省(42.54%)。

  (3)全国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3757.60元,比上年的3208.84元增长17.10%。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海南省(35.55%)。

  (4)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4262.52元,比上年的3811.34元增长11.84%。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辽宁省(41.46%)。

  (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8542.30元,比上年的7577.71元增长12.73%。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贵州省(30.35%)。

  3.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情况。2009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是:

  (1)全国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743.70元,比上年的616.28元增长20.68%。其中,农村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690.56元,比上年的581.88元增长18.68%。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江西省(77.86%)。

  (2)全国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1161.98元,比上年的936.38元增长24.09%。其中,农村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1121.12元,比上年的892.09元增长25.67%。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江西省(88.70%)。

  (3)全国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831.59元,比上年的698.28元增长19.09%。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青海省(114.46%)。

  (4)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1164.43元,比上年的911.71元增长27.72%。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湖北省(115.41%)。

  (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3802.49元,比上年的3235.89元增长17.51%。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贵州省(125.37%)。

  三、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情况

  按预算内教育经费包含教育费附加的口径计算,2009年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为11974.98亿元,占财政支出76299.93亿元的比例为15.69%,比上年的16.32%减少了0.63个百分点。从全国情况看,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四、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情况

  据统计,2009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340507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为3.59%,比上年的3.33%(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2008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最终核实数,2008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相应修订为3.33%。)增加了0.26个百分点。

  2009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结果表明,政府教育投入总量继续增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比上年有所增加。

  附件:2009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表.doc
http://www.moe.edu.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01209113319850.doc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注:1.公告中所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2. 公告中的2009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340507亿元和财政支出76299.93亿元等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0》。


淄博市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制度管理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制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2〕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制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制度管理规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保证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工作的正常、有序、规范、高效运转,按照市政府淄政发〔2002〕78号和淄政办发〔2002〕60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淄政办发〔2002〕76号文件公布了纳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范围的部门和审批项目,未经市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审批项目。
  二、凡纳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范围的审批事项一律采取网上抄告传输、审批,传统的前置审批方式严格禁止。
  三、各并联审批部门要印发《办理前置审批项目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要明确A、B角工作人员,当A角不在岗时,由B 角受理并联审批业务,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调换。
  四、14个进驻市外来投资服务大厅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服从大厅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并实行“挂牌”服务,接受群众监督。进驻人员的工作关系不转、身份性质不变,年终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隶属部门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五、15个暂不进入市外来投资服务大厅的部门也要按照并联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上岗开机,按照工作时限和服务承诺受理并联审批业务。
  六、对申请办理前置并联审批登记业务的,市并联审批中心工作人员要热情周到,高效服务,为其发放《前置并联审批服务指南》、《办理前置审批项目须知》等相关资料,指导其填写《并联审批申请表》,并制作《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抄告单》,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给市外来投资服务大厅,有关前置审批材料由大厅负责受理,并转送有关部门。
  七、各并联审批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供的完备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返回《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申报抄告单回执》,提出审核意见。市工商局通过并联审批中心计算机网络收到“同意”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自身原因除外)核发营业执照(核发审批或许可证件有时效期限的,要在回执上注明时限)。
  八、各前置审批部门工作人员不允许随意退件,对项目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予以告知。核发许可证的,自前置审批部门发出同意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
  九、市外来投资服务大厅要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进驻人员管理,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前置审批部门要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按规定收费。
  十、全市并联审批网络的技术保障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市信息中心要建立网络维护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技术服务到位。
  十一、市监察局作为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通过专门的监察程序,进行网上监察,对临近规定时限仍未反馈审核意见的部门,发出警示单预警,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业务的单位,发出督办单,促其尽快办理,并要求说明原因;在“两个大厅”分别设立投诉箱、公开举报电话(3151110),及时收集对并联审批运行情况的意见和反映,定期予以通报。对无正当理由延迟办理审批项目,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