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0:50:00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6〕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大中型企业:
《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争创

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鼓励企业创品牌,推动湘潭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成立驰(著)名商标创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创建驰(著)名商标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湖南省著名商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商标使用权,经合法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的商标价值,可作为不超过20%的注册资本投资。
第五条 对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产品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可优先列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与科技计划。对驰(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争取国家高科技产业化的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尽快建立并出台无形资产(含驰、著名商标)质押贷款制度。
第六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凡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备案登记的,市商务局给予优先办理,优先推荐企业产品在“广交会”或国际著名博览会参展,并在名额和摊位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对已经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品牌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优先推荐。
第七条 在未发生质量违法或者用户质量投诉的情况下,对获驰(著)名商标的企业产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除了定期检验外,减少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在未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市税务部门按照《税法》和税收管理有关规定减少检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时免予审查,工商所日常巡查时免予或减少检查。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侵犯驰(著)名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加大对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力度;海关要加强对假冒注册商标货物的查缉;司法机关要加大对假冒驰(著)名商标涉嫌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驰(著)名商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合理竞争,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措、大修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如特级保密工程、特急重点工程、特殊科研工程等)经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批准,指定委托施工单位承建外,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
第四条 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审查,充许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或经批准成立的区、县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具体负责管理,从招标登记、审查、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一)招标项目已列入本年度计划,投资落实。
(二)建设用地已征妥,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以三通一平作为招标的内容。
(三)已取得了规划部门核发的施工执照或有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四)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须具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五)具有施工图预算或概算。
(六)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指标或现货)已落实。
第七条 工程招标形式:
(一)建筑项目全过程招标:从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设备、材料采购到竣工交钥匙总招标。
(二)单项工程招标:大、中型项目,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建委批准,可进行分段招标。
(三)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标或包工不包料招标。
第八条 招标审评程序:
(一)招标单位须持本章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站办理申请登记。
(二)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并报招标站核准。
(三)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审批书,经招标站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招标。
第九条 招标申请批准后,可按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以上招标方式选择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四个。
(四)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在具备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经市招标站同意,可由两个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投标单位进行公开议标或分头议标。
第十条 招标申请批准后,召开发标会议,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图纸押金一般不超过五百元。一般小型工程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之日不得少于五日,大、中型工程项目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一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或委托经市建委批准的招标服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依据。
(一)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内,如有突破应首先报请原批标机关重新核定投资,不得因投资不足,故意压低标底。
(二)编制标底必须以设计资料、施工图或扩初设计和招标文件为依据。
(三)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或单位估价表)及国家工期定额。
(四)标底内应包括营业税,贷款利息,材料价差(定额执行之日至编制标底时已考虑的材料调价截止日期以外的值差),缩短工期的提前工期奖,因场地及其他情况而增加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五)一个招标项目只做一个标底。
第十三条 以下内容的工程价值可不包死:
(一)编制标底时已考虑的材料调价截止日期以后所发生的钢材(包括钢门窗)、木材(包括木构件)、水泥(包括砼构件制品)、玻璃、油毡、沥青、灰、砂、石、砖十种材料差价或调价指数。但工期在一年内的一般住宅和结构简单的工程,可采取预测风险系数,双方同意可以包死
或规定系数,超系数核实补偿。
(二)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按实际发生结算。
(三)地基处理(指基础垫层以下需要进行处理的部分)按实际发生结算。
第十四条 标底由天津市合同预算审查处及经市建委授权的部门审定。标底审定须详细填写增减情况和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并于开标会议前二日内送交招标单位,开标前标底要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证(外地进津施工队伍须持有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核发的允许投标的证件)。
(二)投标单位简历(注明受过什么奖励和处分)。
(三)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览表及施工质量情况说明。
(四)现有主要施工项目一览表(包括在施工程及拟开工程),同时提供剩余施工能力的情况。
(五)投标单位应提交资金担保证明书(银行或有资金偿付能力的企业担保)。
上述资料开标时还须提交评标小组核审。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所报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计算标价。
第十九条 标函在报送截止日期以后,一律不得更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须邀请招标站、标底审定部门、投资经办银行、投标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参加。还应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会议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当众启封标函,公开标价,工期及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当有效标函启封后,应立即启封标底,进行评标,如发现标底有漏项、笔误等误差时,可由评标小组根据市有关确定工程造价的规定予以修正。经开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后,当众公布标底。
第二十三条 标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效:
(一)标函未密封。
(二)标函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三)标函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四)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
(五)迟到标函。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者以弃权论:
(一)投标单位未向评标小组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应复核的资料或资料不全的。
(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条件:
(一)标价合理。标价可合理浮动,一般民用与工业建设项目应控制在标底的+5%和-7%之间(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工业项目,高标准公用建筑和高塔、地下设施等特殊工程,可不受此限),不突破投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工期适当,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期要求。
(三)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对有国家或市级颁发的施工信誉、质量、管理方面的荣誉证书的投标单位,在定标时可优先考虑。
(四)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五)有在保修期内进行保修的措施。
(六)一般工程应有施工方案,大中型工程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并且先进合理,切实可行。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招标站、标底审定部门、经办银行组成,评选中标单位必须经评标小组研究提出建议,由招标单位确定,但对于不按规定评选中标单位的,招标站有否决权。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一般项目三日内定标,重大项目十五日内定标。定标后由招标单位五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站复核盖章,同时按规定缴纳招标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一个月内签定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需分包时,由中标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由招标单位向未中标单位收回图纸,退还押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标书编制补偿金(按标底总价的万分之一计算,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算,一般不超过一千元)。
第三十条 标书编制补偿金发放条件为有效标函单位。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作如下处理:
(一)经办银行不得拨付工程款。
(二)应招标但未办理招标审批而自行开工的工程项目,除责令停工,由建设单位到招标站办理招标以外,还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工程总造价的5%罚款。罚款从自有资金列支。
(三)定标后中标单位不得借故不承包,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单位,违者,按中标总价的2%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四)发现向投标单位泄漏标底,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在招标、投标中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者,按天津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处理。
(五)对在投标中扰乱招标工作的投标单位,要赔偿招标单位一千至三千元的经济损失,并按中标总价的2%处以罚款。
(六)对违章的处理由招标站负责。对处罚不服的,可于十五日内向招标站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三十二条 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工程,由市招标站负责管理,五百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分站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颁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文件同时废止。
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表式(01-14)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表式

编号 表 格 名 称 填表单位
01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审批书 招标单位
02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参考提纲) 招标单位
03 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 招标单位
04 招标单位所供材料设备清单 招标单位
05 招标邀请通知书 招标单位
06 中标通知书 招标单位
07 标书 投标单位
08 工程标价一览表 投标单位
09 工程进度和材料用量表 投标单位
10 建设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实物工程数量表 投标单位
11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投标单位
12 施工企业投标资金担保书 投标单位
13 委托书 投标单位
14 标底审定书 标底审定部门

招审字第 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审批书

申 请 单 位(盖章)

单 位 负 责 人(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参考提纲)
遵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现将建设工程进行招标,请领到招标文件的施工单位,按下列事项进行投标承包。
一、投标需知
1.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照遵《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规定)进行投标。
2.投书必须按《规定》要求的格式填写,并填报“工程标价表”。
3.参加招标工程的投标单位代表,必须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理人;并带施工证或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投标资金担保书或投标企业主管部门的资金证明书,法人代表书或法人委托书。
4.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图纸、资料后应进行核对,对其有不清和疑议者,请在收到招标文件三日内向招标单位提出解答要求。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负。

5.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图纸、资料等所做的修正、补充、解答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于送报标函截止日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单位。任何口头解释、答复和限期外的书面修正、补充等均属无效。
6.投标人所报标书必须在充分理解招标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写。承包范围必须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范围一致,标价为招标文件规定承包范围的总价。如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所报送的标书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二、招标内容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 栋;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类型 ;室外工程
详见“工程项目汇总表”。
3.招标范围:
4.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由投标单位自行计算。
5.招标单位要求:
(1)施工期限:预计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天;
(2)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3)对材料、设备与装修的特殊要求;
(4)其它。
三、发包方式和供料方式
发包方式:
1.包工包料,此项工程除钢材(钢门窗)、木材(木构件)、水泥(构件制品)、玻璃、沥青、油毡、砂、石、白灰、砖十种材料差价,以工程形象进度和部位,按市建委市定额站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外其它材料应在承包工程造价中一次包死。不留活口。各投标单位在报送标函
时同时填报工程形象进度及十种材料用量表。
2.包工不包料。
3.标价要按上级有关取费标准计算。
供料方式:
(1)甲方供应的材料,提供指标或供应现货,要提出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和材料规格的调剂责任(附表)。
(2)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及设备数量(见附表),要提出交货地点和时间。
需要由中标单位负责定货采购的设备(见附表),设备的安装由建设单位负责的其安装费不包括在标价内
四、结算付款方式
文件的规定:
1.
2.
3.
五、工程地质及现场情况
1.本工程基础地上地下情况,处理费包括或不包括在标价内的说明。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按实际发生结算,一般设计变更包括在标价内。
2.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未完事项由 负责。其费用是否含在标价内。
六、招标工作安排
1.领勘现场时间: 年 月 日 上(或下)午。地点:
2.交底、答疑时间: 年 月 日 下(或下)午。地点:
3.报送标函时间: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 上(或下)午止。地点:
4.开标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上(或下)午。地点:
七、有关事项
1.领到招标文件的企业,因故不参加招标,应在三日内提出,并退回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过期押金不再退回。
2.开标后,未中标单位应于五日内退回图纸和有关资料,过期不退者押金不再退回。
3.投标单位标书,要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格式填写,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章、标书中要包括主要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表,工程进度主要材料用量表,标函要密封。
4.本招标工程的保修,按建设部〔84〕城建字第79号和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84〕建质字第5号《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执行。

5.本招标文件由 负责解释。
招标单位: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人:
代办招标单位: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人:
年 月 日
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
--------------------------------------
| 序号 | 工程项目 | 建筑面积 | 结 构 | 层 数 | 附 注 |
| | |(平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
---------------------------------------
| 招标工程名称 | | 建设地点 | |
|--------|--------|----------|--------|
|结构类型及层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批准投资计划单 | | 批准投资额 | |
| 位及批准文号 | | (万元) | |
|--------|--------|----------|--------|
| 资金来源 | | 设计单位 | |
|--------|----------------------------|
| 招标工程 | |
| 内 容 | |
|-------------------------------------|
|规划部门批准执照号及日期| |概(预(算(万元)| |
|-------------------------------------|
|施工期限|自一九 年 月 日开工至一九 年 月 日竣工 |
|-------------------------------------|
| |土地征用| |拆迁情况| |
| 施 |----|-----------|----|-----------|
| |钻探情况| |设计情况| |
| 工 |----------------|----|-----------|
| | 三 | 水 | | 电 | |
| 前 | 通 |----|-------|----| |
| | 一 | 路 | |场地平整| |
| 期 | 平 | | | | |
| |---|----|-------|----|-----------|
| 准 | 材 |钢材现货| 吨|钢材指标| 吨|
| | |----|-------|----|-----------|
| 备 | |水泥现货| 吨|水泥指标| 吨|
| | |----|-------|----|-----------|
| 情 | 料 |木材现货| 立方米|木材指标| 立方米|
| |--------|------------------------|
| 况 | 设备订(到) | |
| | 货 情 况 | |
---------------------------------------

---------------------------------------
| 招标方法 | | 承包方式 | |
|--------|----------|--------|--------|
| 要求投标 | | | |
| 企业等级 | | | |
|--------|----------------------------|
| 拟邀投标 | |
| 单位名称 | |
|--------|----------------------------|
| 拟招标日期 | | 拟开标日期 | |
|--------|----------|--------|--------|
| 招标单位 | | 电 话 | |
| 联系人 | | | |
|--------|----------------------------|
| 招标单位 | |
| 主管局意见 | |
| | 年 月 日盖章 |
|--------|----------------------------|
| 招 | |
| 标 | |
| 管 | |
| 理 | |
| 站 | |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 | |
| 备 注 | |
| | |
---------------------------------------
注:本表一式四份,招标管理站、公证部门、合同预算审
查处、招标单位各留存一份。
招标单位所供材料设备清单
--------------------------------------------
| 序号 | 材料设备 | 规格 | 单位 | 数 量 | 单价 | 交货 | 时间 |
| | 名 称 | 型号 | | |(元) | 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标邀请通知书
单位 建设工程
招标邀请通知
公司
兹有我单位 建设工程,座落于天津市
区 道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形式
栋。工程内容, 建设工期 天,质
量要求达到国家标准。现施工图纸齐全,施工执照已批,现场
三通一平,业经上级批准此项工程招标。
贵公司如愿意参加本工程投标承包,请于 年 月
日携带营业执照、施工证前来我单位登记,领取施工图
纸、招标文件并交付押金 元。
谨此邀请
(建设单位全称、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地点:
联系人:
电 话:
中标通知书
招标单位 招标工程(招标文件 号)
通过定标(议标)已确定 为中标单位,中标标
价为人民币 元,工期 天,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希接通知后,三天内起草承包合
同, 月 日,携带合同稿到招标单位共同协商
签订,以利工程顺利进行。
招标管理站: 盖章 招标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中标单位、招标管理站、经办银行、
招标单位各一份。
标 书
根据已收到的 号招标文件,遵照《天津市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经研究愿承包该项工
程,标价为人民币 元,总工期自签妥工程合同之日起
内全部竣工交用。有关内容分述如下:
一、工程质量达到的标准和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措
施;
二、单位工程计划开、竣工日期;
三、主要分部工程形象进度计划;
四、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和选用的施工机械(重要工程附
施工组织设计);
五、商品构件的外协关系;
六、其他说明(例如材料、构件调价、设计变更如何包
死)。
附:1.工程标价一览表(各单位工程按直接费、间接费及合计
三项分列。如按标准图平米造价形式报价者可从简)
2.分项工程实物量及直接费价值表
投标单位 盖章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标价一览表
---------------------------------------
| | | | | 标 价 | 平 |
| | | | |-------------| 米 |
| 工 程 | 建 筑 | 结 | 层 | | 其 中 | 造 |
| | 面 积 | | |总 价 |--------| 价 |
| 项 目 |(立方米)| 构 | 次 | |直接|间接|其它| |
| | | | | |费 |费 |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说 明 | | | | | | | | |
---------------------------------------
投标单位 单位章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工程进度和材料用量表
-----------------------------------------------------
| 进度计划| 材 料 用 量
|-----|------------------------------------------
工程项目|开始|完成|钢|水| 木 | 玻 |沥| 油 | 石 | 砂 |白| 钢 | 木 |构 件|砖
| | |材|泥| 材 | 璃 |青| 毡 | 子 | 子 |灰| 门 | 构 |制 品|
|期日|日期|kg|kg|立方米|平方米|kg|平方米|立方米|立方米|kg| 窗 | 件 | |块
| | | | | | | | | | | |平方米|平方米|立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投标单位 单位章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实物工程数量表
------------------------
| 项 目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单位 (加盖公章)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法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经理或厂长)
系 的法定代表人,前往参加
工程的投标活动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特
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企业投标资金担保书
担保单位 地址
被担保单位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 务
开户银行及帐号
被担保单位 公司,参加
建设工程的投标,银行自有资金 万元。
担保单位自有资金 万元,愿为该公司在中标后所签订
的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担保。被担保单位在合同履行中,由于资
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无力完成时愿承担工程
总造价10%的经济责任。
特此保证
担保单位 (章)
被担保单位 (章)
年 月 日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址
受委托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址
我系 的法人代表,现委托
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参加 建设
工程的投标活动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受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有
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特此委托。
受委托人有(无)转委权
(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委托人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标 底 审 定 书
---------------------------------------------
| 建设单位 | | | | |
|------|-----------| |增 加| |
| 批送日期 | 年 月 日 | | | |
|------|-----------| 审 |项 目| |
| 工程名称 | | | | |
|------|-----------| | 及 | |
| 建筑面积 | |层数| | | | |
|------|-----------| 定 |内 容| 小计 元 |
| 结构形式 | | | | |
|------|-----------| |---|----------------|
| |项 目 |单 方 价|合 价 | | | |
|报|----|-----|-----| 意 |减 少| |
| |直接费 | | | | | |
|送|----|-----|-----| |项 目| |
| |间接费 | | | | | |
|标|----|-----|-----| 见 | 及 | |
| |其 它 | | | | | |
|底|----|-----|-----| |内 容| 小计 元 |
| |合 计 | | | | | |
|-|----|-----|-----| |---|----------------|
| |建筑面积| |层数| | |合 计| 元 |
|审|----|-----|-----|---|--------------------|
| |项 目 |单 方 价|合 价 | | |
|定|----|-----|-----| 允 | |
| |直接费 | | | 许 | |
|标|----|-----|-----| 调 | |
| |间接费 | | | 整 | |
|底|----|-----|-----| 内 | |
| |其 它 | | | 容 | |
| |----|-----|-----| | |
| |合 计 | | | | |
|------------------|------------------------|
| 备 | 审定人 | |审定单位| (章) |
| |-----|---|----|---------|
| 注 | 复核人 | |审定时间| 年 月 日|
---------------------------------------------



1988年9月13日

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全文)


  2008年10月28日,中国和俄罗斯共同发表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弗·普京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8年10月27日至29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正式访问。10月28日在莫斯科举行了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德·阿·梅德韦杰夫、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主席鲍·维·格雷兹洛夫举行了会见。

  中俄两国总理共同出席了第三届中俄经济工商界高峰论坛。

  一

  温家宝总理与梅德韦杰夫总统会见时,双方就加强两国战略协作,深化在政治、经济、人文领域合作等一系列重要双边关系问题,以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

  双方满意地指出,近年来,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加速发展,双方互信和相互支持水平显著提高,重点领域合作不断扩大。双方认为,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全面加强中俄关系尤为重要和迫切。双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精神和原则,不断推动落实双方达成的各项协议和共识,增进政治互信,推进务实合作,深化战略协作,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两国总理对双方在经贸、能源、人文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对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中俄能源谈判机制的工作予以高度评价,并对《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纪要》和《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纪要》予以确认。

  双方强调指出,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为推动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愿继续努力完善该机制并提高其效率。

  双方将着手落实两国元首批准的中俄“国家年”机制化各项活动,执行2009年中国“俄语年”计划,筹备2010年俄罗斯“汉语年”。

  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下列文件:

  -《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纪要》

  -《关于在石油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俄罗斯联邦旅游署关于2008-2010年期间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旅游合作协议(1993年11月3日签订)〉的合作计划》的一号实施纲要

  -《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教育合作分委会2009-2012年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俄罗斯国家纳米技术集团公司关于建立纳米技术战略合作联盟的协议》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与俄罗斯国家原子能集团公司关于在中国合作建造田湾核电站扩建项目两台机组与商用示范快堆的备忘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俄罗斯管道运输公司关于斯科沃罗季诺-中俄边境原油管道建设与运营的原则协议》

  -《中航工业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和俄罗斯直升机股份公司关于联合研制重型民用直升机谅解备忘录》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与俄罗斯直升机股份公司关于民用直升机购机意向书》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俄罗斯天然气工业银行3亿美元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俄罗斯外经银行合作框架协议》

  二

  双方满意地指出,目前中俄经贸合作持续快速发展。双边贸易额稳定增长,相互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不断取得进展,边境和地方间经贸交往日益加强。双方将共同努力,提高经贸合作的质量和效能,拓宽合作领域,以促进两国经济的发展。

  双方认为,有必要采取积极措施,扩大机电和高科技产品在双边贸易中所占比重,首先是俄罗斯对华出口。充分发挥中俄机电商会的作用,推动双方在能源机械、民用航材、家电电子、运输工具、矿山机械等领域开展合作,进一步改善双边贸易结构。

  双方一致认为,中俄相互投资规模持续增长,投资领域多元化,是切实提高双边经贸合作水平的重要条件。双方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发挥中俄投资促进会议作用,采取措施尽快商签中俄投资合作规划纲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施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投资项目,扩大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合作,吸引中方投资者进入俄经济特区,并在俄境内开展木材深加工等合作。双方将继续加强和深化边境地区合作和地方合作,共同努力,进一步规范边境贸易秩序,改善商品结构,提高便利化水平,加大力度建设口岸基础设施,推动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加快中国东北老工业基地与俄罗斯远东和后贝加尔地区合作规划纲要的磋商。双方重申,能源合作是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互惠互利原则,深入开展能源领域的合作。双方支持开展油气领域的合作,包括解决通过管道运输方式向中国长期供油、石油上下游合作、天然气供应、建立天然气加工和化工企业并向中俄两国及第三国市场销售相应产品等问题。

  双方指出,应进一步深化电力领域的合作,包括中俄供电第一阶段项目、恢复俄向中国边贸售电。

  双方将继续在田湾核电站二期工程、快堆核电技术、铀浓缩工厂建设、铀矿勘探、核电站和快堆燃料、乏燃料后处理和核废料循环等核能领域开展合作。

  双方一致同意,将扩大并深化中俄航天领域的长期合作,确保按时完成2007年至2009年航天合作大纲,责成航天合作分委会研究航天领域大型联合活动项目的具体内容,起草并通过2010年及后续的双边合作大纲。在科技合作领域,双方将结合两国科技优先发展方向,实施具有巨大创新潜力和商业化前景的联合项目。双方将进一步推动在纳米技术、能源、节能、生态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商定,将进一步推动中俄在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双方指出,实施同江-下列宁斯阔耶铁路大桥建设项目和继续开展有关落实黑河-布拉戈维申斯克公路大桥建设项目的工作十分重要。双方认为,扩大集装箱过境运输量,包括实施中国-欧洲方向以及经俄罗斯滨海边疆区港口过境运输等项目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认为,两国应在现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在贸易和项目融资、银行卡、出口信用保险、双边结算机制等方面加强合作,为中俄经贸合作参与者创造便利条件。同时,应不断探索和逐步深化双方在保险和证券领域的合作。双方对两国在民用航空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完成第一架图-204-120CE飞机的接收工作表示满意。双方重申,愿在相互尊重对方利益和中俄航空工业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开展该领域的合作。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通信和信息通讯技术领域的合作,愿继续开展该领域的务实合作。双方表示,愿完善在反垄断和广告法监督以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合作机制,扩大和深化边境地区信息交流和在竞争和广告法执法方面的合作。双方将继续扩大在救灾领域的合作,加强科技交流、信息交换,确保两国救灾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促进双方专家开展交流。双方高度评价中俄环保合作取得的成果,表示愿深化环保合作。双方将加强在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方面的合作,并认为今年12月在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举行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具有重要意义。

  三

  双方一致认为,扩大和深化两国人文合作,对推动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发展,促进两国人民世代友好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指出,将继续组织和举办好中俄大学生艺术联欢节、中俄青少年学生夏(冬)令营、中俄青少年学生俄(汉)语比赛、中俄大学校长论坛和中俄高等教育展等中俄“国家年”教育领域机制化项目,推动两国高校开展高层次人才联合培养和科研合作。

  双方对2008年在中国成功举办“俄罗斯文化节”表示满意,支持2009年在俄罗斯举办“中国文化节”,作为庆祝中俄建交60周年的重要活动。

  双方将鼓励两国的图书馆、博物馆和剧院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开展合作,加强两国优秀艺术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的交流合作,定期举办文化节、文化日等活动。

  双方将继续深化卫生领域合作,重点加强传染病防治、疗养医疗、灾害医学、传统医学和药品监管等领域的合作。

  中方重申,坚定支持俄罗斯举办2014年索契冬奥会。双方将推动包括冬季项目在内的两国体育交流与合作,举办2009年第三届中俄青少年运动会。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合作,愿全面落实该领域的双边协议和有关计划。

  双方将完善媒体、电影、档案领域的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支持两国媒体广泛宣传中国“俄语年”和俄罗斯“汉语年”的各项活动。

  四

  双方认为,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在友好、互谅与合作的气氛中进行,取得了重要成果。双方对会晤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商定,中俄总理第十四次定期会晤将于2009年在中国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温家宝              弗·弗·普京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于莫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