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涉法上访工作长效机制/卢均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47:41   浏览:8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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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涉法上访工作长效机制

卢均晓*

近年来,各地群众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敏感时期上访的数量有所增长。上访成为当前部分群众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法律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然而大量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和物质负担,而且给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和工作秩序,甚至损害了党委、政府的社会形象。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涉法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涉法信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从当前涉法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来看,涉法上访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机关不依法办案,甚至越权办案。前些年,特别是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颁布实施前,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参与办理了不属于本部门、本级管辖的案件,如有的公安、司法机关插手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或受利益驱动将办案中扣押的款物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予以没收;二是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如有的单位在没有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办案,有的办案过程中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随着修改后“两法”的颁布实施,此类现象大幅度减少,但以前一些执法部门办案中遗留下的问题至今难以解决。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1998年以来,烟台市人民检察机关坚持公正执法、狠抓办案,以质量效果为中心,全面提高办案质量,使查办犯罪工作的重心逐步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果转变。工作中,采取设立案件质量专管员,建立侦查与批捕、起诉部门双向延伸、共同把关制度,健全并严格落实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保证了案件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出现了自侦案件大要案比例、有罪判决率和挽回经济损失额大幅提高、涉检信访案件大幅下降的“三高一低”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法上访动态。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因此,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和各有关部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的动态情况,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一是建立涉法上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上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及时与本院其他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各级、各部门应该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对于接待的应由其他机关和部门管辖的来信来访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和反馈,防止出现漏管失控。例如,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在各业务科室都设立一名“涉法信访预测员”,负责对本部门办案中发现的可能到省进京上访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将可能上访的原因、案件目前的办理情况、主要矛盾和息诉方案等形成书面材料通报控申科,由控申科录入微机,建档造册,并及时向政法委和信访部门报告情况,使自己掌握的信息能够为其他部门的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
三、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接访工作日趋规范,工作人员接访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反映较好,许多群众对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到检察机关上访。因此,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使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移送、妥善处理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和紧迫。一是建立外部案件移交分流机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移交和分流,不积案、不压案,并及时对信访群众进行反馈,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二是建立内部分流调控制机制,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实首办责任制,形成全院抓信访的信访工作大格局。首办责任部门对于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并按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控申部门。例如,2004年初烟台监狱一名服刑人员猝死,经莱阳市检察院法医鉴定系心肌梗塞致死。死者家属不服,但既不要求重新进行鉴定,也不同意火化尸体,一连数日聚集20余人在监狱门前大搞哭丧、烧纸等祭祀活动,并烧坏监狱大门的电线,严重影响了监狱的安全和秩序。随后死者家属又到烟台市检察院上访,要求对此案进行法律监督。市院控申处将案件转给监所处后,监所处作为首办责任部门,一是靠上去做上访人的工作,稳定其激动情绪,使其同意再次申请法医鉴定;二是联系技术处会同公安、法院技术鉴定部门开展了联合鉴定,经鉴定确系心肌梗塞死亡;三是与监狱协调,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最后上访人心服口服表示不再上访,顺利化解了这起涉法集体访案件。
四、建立案件多元化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分析,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是有一定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当予以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单位应该解决,也是可以解决的问题,其中不少是由于在初信初访中调处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因此,当前要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案件的多元化调处机制,认真扎实对做好上访群众的稳定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是坚持检察长接访制。信访工作是领导干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检察长亲自接访,是提高检察机关形象,体现检察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检察长接访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检察长接访能够减少工作环节,更便于协调检察机关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接访的效果;检察长接访,便于检察长更好地了解全院工作情况,解决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二是建立点名约访制。涉法上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些案件控申部门不了解,往往难以有针对性地、全面准确地给予解答,因此有必要建立点名约访制度。将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检察官的照片和简历在接访室公布,上访人可以通过控申科,点名预约某位检察官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上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因接访空档而发生越级上访,在信访部门应建立巡回下访制度。利用赶集、庙会和节假日等时机深入街道乡镇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例如,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在该市徐家店镇巡回接访时,7名村民反映该村支书擅自将土地转包他人,并声称问题解决不了就要进京上访。该院干警在认真做好安抚工作的同进,及时将情况通报了信访局和镇党委,使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化解了一起集体越级访。四是建立反馈回访制。对于已经处结和正在处理当中的上访案件,应当建立反馈回访制度。对已经处结的案件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访的发生。五是建立涉法信访代理人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允许涉法上访人委托授权1-2名律师作为信访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援助。一方面律师熟悉法律,可以为上访人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减轻上访人的讼累和国家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律师作为上访人的代理人,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容易被上访人接受,有利于缓解上访人的敌对情绪,做好上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
五、建立上级指导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四定一包”责任制。加强对涉法信访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一环。基层院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时常遇到法律政策把握不准、息访息诉工作需要协调、不属于自己主管的案件难以移交等问题,迫切需要上级机关给予指导和协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一方面,指导和敦促基层单位加大信访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四定一包”责任制,及时调处涉法上访案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使本不属于检察机关主管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地分流和处理。
六、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加快涉法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当前各地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为做好息访息诉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一部分无理缠访缠诉案件难以得到平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在处理缠访缠诉案件中,有的单位为了求得一时的清静,做出无原则的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人得到一些好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纺缠诉人的气焰。有的缠访缠诉人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就将进京到省上访、越级上访、重大节日、会议、敏感时期上访等当成向有关部门施压的手段;有的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信访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要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三是需要加快对信访工作的立法步伐。通过加强信访立法,对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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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07〕7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繁荣发展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鼓励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奖。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根据《鄂尔多斯社会科学联合会章程》要求,每3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别设蒙汉作品一、二、三等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设立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下称评选委员会),负责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社科界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而且要体现权威性和代表性。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好中取优,宁缺勿滥。

第七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支出,专款专用,每次20万元。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凡属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参评:

(一)在评选时限要求内的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社科普及读物,以及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

(二)在鄂尔多斯市工作的作者,以及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政策研究机构、实际工作部门的研究成果。

(三)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鄂尔多斯市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

(一)已参加过省、自治区级的评选并获得奖励的;

(二)非学术性的成果,如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等;

(三)存在著作权属争议的。


第三章 奖励等级和标准


第十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蒙汉作品分别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第十一条 基本标准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哲学和社会科学各领域所提出的现实和历史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提出反映客观真理的有创新思维的新观点、新结论;

开拓新的领域、填补了学科空白;

对原有结论作出新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

在研究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二)应用研究成果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对鄂尔多斯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等方面提出有重大价值的见解、建议和实施方案,对党和政府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收到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其他研究成果

1.科普读物

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可读性、实用性,内容广泛,语言生动简练,在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三个文明”建设,提高人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收到较好的社会效益。

2.工具书

适应社会科学发展和实际工作、生活需要,综合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内容科学、准确、全面、通俗,使用方便,查找快捷。

3.古籍整理注释

古籍整理有新发现,考核准确可靠、细密周到,起到补证残缺、拾遗补漏的作用;注释富有新意,且简明有据,方法科学,修辞严谨。

4.译著

保持原著风格,译文准确,表意贴切,文字流畅,社会效益好,获得学术界的充分肯定,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价值。

第四章 成果申报


第十二条 成果申报方式

(一)成果申报采用个人、集体、单位申报或推荐方法;

(二)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作者向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申报成果;

(三)社科研究部门和大中专院校作者可向本单位的初评小组申报成果;

(四)各旗区作者可向旗区委宣传部初评小组申报成果;

(五)市直各单位以及非会员作者可直接向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成果。

第十三条 成果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填写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简称《申报表》),按统一要求份数填写(以评奖通知为准),将《申报表》、成果和所有证明成果价值、反响的有关材料一并交至申报处。

(二)评选小组接纳申报成果后,要对申报成果按照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进行登记、初评,并填写审核意见、初评意见后加盖公章。

(三)各评选小组将作者的申报材料及《申报表》审核汇总后,填写《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登记表》(下称《申报登记表》),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登记表》和所有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果要求

(一)参评成果不得多渠道申报,一名作者只可以独立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的成果可增报一项;以集体署名的成果,原则上不限申报数,申报成果及申报表必须有一份是原件。

(二)公开出版的多人文章汇集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以论文集名义申报,只允许作者以自己的论文单独申报;若论文集为一人论述同一专题,可作为专著参评。

(三)合作的丛书类出版物,可以根据作者单独完成的独立分卷、分册申报参评。

(四)多卷本著作必须待各卷出齐后申报参评,时间要以最后一卷的出版时间为准。


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机构


第十五条 评奖程序

(一)初评

1.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社科研究部门、各旗区委宣传部、大中专院校成立初评小组。初评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要上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每个初评小组由3-5人组成,要求具有本专业或本行业技术资质和有一定权威的人员组成,要把好第一道申报关的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

2.作者个人申报、集体申报和单位推荐。

3.资格审查,首先由各初评小组根据参评条例要求,各项条件符合者可接受参评。上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时要求按下发参评比例上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申报者所填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对作者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二)复评

1.成立学科评审组,经市评选委员会选定学科组评审人员,要求对本学科有较深造诣,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者;

2.学科评审组负责学科分类和初评后的各学科复评工作,复评将按差额比例提出获奖项目意见(由每届评选委员会制定具体获奖数额)。

(三)终评

终评工作是将各学科组的复评结果进行综合审查,进行终评工作,最终将确定本届获奖数额及奖次。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由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奖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本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二)选聘本届评选委员会各学科选评小组成员,领导各学科评选小组的工作;

(三)确定本届评奖获奖数额及奖次数额;

(四)审定、批准本届获奖成果,公布获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决定本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市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评选小组。学科评选小组由本单位专家、学者组成。学科评选小组职责主要是评选本学科的优秀成果,并报请市评选委员会最后审定批准。

经市评选委员会审定的获奖成果,向社会公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由评选委员会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获奖的,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每届评选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发评奖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9号

发文日期 2002-7-12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