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25:48   浏览:9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4]8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3月25日市政府
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
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
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市委、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坚持
“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
针,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
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
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
“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恪尽职守,
服从政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受省政府主
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
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
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
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职权职责

  五、白山市人民政府是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关,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地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
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国
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
令,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
件;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
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
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市内
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
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财政、民政、
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
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
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国有资
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
惯,帮助市内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
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
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一)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
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
事件,召开市长办公会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
研究处理。例行的情况通报和工作协调,召开市长碰头会
议。
(二)副市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
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
或其他方面的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三)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
作。
(四)副秘书长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
助处理相关工作。
(五)市长出访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
长代行市长职责。
(六) 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职
能,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委员会、
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依法行政要求
  
八、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权力的准则,核心是规范行政
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
权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和水平。
  九、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
件。
  十、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政府的规章、决定、
命令以及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
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
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凡面
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关系审批、收费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和管理办法,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
避免自由裁量权。
  十一、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要报市人民政
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
告。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
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十二、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市政府及各部门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实行行
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度,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
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行为及责
任。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试点,逐
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十三、建立和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
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各分管市长根据分管行业特点聘请法
律顾问。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涉法议
题,会前应交政府法律顾问提出咨询意见,重大涉法事项,
应由法律顾问团提出咨询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应参加信访接
待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秘
书长和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协调。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理政,建立领导、专
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
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
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
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重大决策论证制,推进决策
科学化和民主化。
  十五、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决算草案、重大科学技术发
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六、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当
充分调查研究,认真组织论证,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并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论
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
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
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七、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
谈会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政协、民
主党派、群众团体、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
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效能要求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
预见性。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
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
求。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
务,组织落实。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
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
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
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
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
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
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二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
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二十一、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作用。各部门要对本部
门设立在大厅的窗口充分授权,凡进入大厅的项目,一律不
准在原部门受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
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
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
步实现网上办理。
  二十二、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对市政府
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
查,确保政令畅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督查,应由市政府
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
施。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
案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
民主监督,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认真办理提案。
二十四、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
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查
监督,完善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完善行政执法错案
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考核评议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
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
规章、政策规定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各县(市)区政
府及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
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其部门对县(市)区政府和基层行政部
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采
纳。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
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提倡开展人民建议征集活动,确
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领
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要亲自处理分管
工作的上访问题,变上访为下访,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
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
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二十八、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等秘密事项外,市政府及其部门所掌握的政府
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应当及
时、准确、充分。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
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记者旁
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
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市长同意。
三十、市政府及其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文件,除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公开的外,必须通过政府网站和新
闻媒体予以公开。
三十一、市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秘
书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其职责是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
闻,通报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
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
闻,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的新闻发布须报
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三十二、加强“白山之窗”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加强市
长公开电话工作,完善“市长电子信箱”,不断拓宽政务公
开和社会监督渠道。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
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制
度。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
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
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对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的议题进行议决;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
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非组成部门和
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
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三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
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
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
划、方案、政策、举措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重
要事项;
(四)分析研究全市社会政治、经济形势;
(五)讨论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
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市长意见另行安
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
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
席会议。
 三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
主持,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
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三)听取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
的请示、汇报;
(四)讨论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十七、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也可召开专题会议,
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参加会
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八、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
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
务是:
(一)通报分管工作执行、落实、进展情况,分析分管
工作形势;
(二)研究分管工作意见、措施和重要工作安排;
(三)交换工作意见,讨论决定急办事项和需协调的工
作;
(四)由市长碰头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市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副秘书
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安排有关人员
参加。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
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
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调
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
副市长、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决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
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
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把
关,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市长碰头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
形成会议纪录备案,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
发。
四十、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市
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
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
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市长协调或由主管
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
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
提出倾向性意见。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
(市)区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
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四十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
(市)区政府接到市政府会议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
会议。凡因参加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活动,或因出
差、出访、生病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
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四十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需召开全市性
会议贯彻落实的,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
论批准的会议,方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会议
严格限制邀请地方政府领导参加会议,确需县(市)区政府
领导参加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冠名为白山市XXX会议,会
议的通知,经秘书长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以
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冠名为全市XXX会议,会议的
通知由部门印发。
  四十三、全市性非密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
形式召开。凡属一般性部署工作、交流经验,没有讨论、座
谈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全市性会议,一般采用电视电话会议
形式;凡贯彻省政府会议精神的会议,一般也采用电视电话
会议形式。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相近的会议要合并召
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
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市政府报送
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
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请
示”、“意见”和“报告”。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
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
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
理建议。
  四十五、各部门、各地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
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
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分块管理的经费由
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
根据市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市长决定。副市长审批同
意的分块管理经费批文,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分送市长和负责
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阅知。
  四十六、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
员任免,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
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秘书长根据
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
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或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市政府领导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
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
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
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
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政
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
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
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
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
力。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
民情民意,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
收礼。
  五十、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
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参
加会议的接见、照相活动以及签字、颁奖、剪彩、庆典等活
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
名。
  五十一、精简文件和会议,减少发文数量,压缩会议数
量和会期,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
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
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
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市委、市
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
报道。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
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
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
设,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
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
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
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
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
意。
  五十四、严格请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
书长离开市区到外地(包括县、市、区)出差、出访或休
养,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事项,应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市政府
领导成员。返回后,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并通报市政府办公
室。分管同一方面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原则上不能同时
外出,确需同时外出的,要报请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长离市外出,须及时
通过秘书长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请销假,并及时将时间、地
点、联系方式等通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十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
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市长、副市长出访,报请省政府批
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
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
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
回来后要向市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
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
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
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
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七、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形成稳定的政策环境,健
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对统计数字弄虚
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予以责任追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面子学术”——给“假学术”换个高雅的体面的学术化的名词

龙城飞将


  “面子”这个词是中国一个古老的词汇。它本来的含义是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与形象,“人活脸面树活皮”是也。到了西方,经过一些人们的研究,“面子”的含义就演化为人际关系。西方人可能会把它理解为礼貌原则、礼貌策略或者相类似的某种现象。西方人很难理解,为什么同样一件事在不同的人身上发生就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就是面子这个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了,这就体现了东西方的文化差异。“面子”再出口转内销回到当代中国,它又被赋予了新的含义,“虚假”。面子工程,是假工程,豆腐渣工程。面子政治(雅典博友一剪梅语),是假政治,假政绩。面子经济,是大学生为了求职而进行整形、美容,做足“面子工程”,从而拉动相关产业的现象。面子文人,如孔已己,他可以承认“窃书”,但不承认“偷书。
  近来在讨论真学术与假学术的过程中,许多博友发表了好的意见。其中雅典学园博友雅典之异邦人给我留言说,假学术说到底是一个面子问题。这又给我一个启发。是呀,我为什么这么直接批判假学术呢?为什么没有想出一个既体面又使大家都感到说出真理的方法呢?
  “面子”的最新理论启发了我。我们完全可以给假学术起一个高雅的体面的学术化不伤别人颜面的名词,这个名词就是“面子学术”。
  首先声明,这不是我的发明创造,是社会发展的语言已经有了这样的表述。其次是博友雅典之异邦人给我的启发。
  所以,“面子学术”可以作为假学术的代名词。

面子论(假如无耻有极限的话)(节选)
  http://baike.baidu.com/view/1741185.htm?fr=ala0_13
http://blog.sina.com.cn/macropeng
  
  面子,是丰富的中文词汇里的一个古老的概念。中国的历史有多长,面子的历史就有多长。面子出现的初期,由一句古话“人要皮,树要脸”可知,就是每个人都希望在人前能被“尊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子的含义范畴大大扩张了。古时,历代士子考取功名后,都要衣锦还乡,祭祀祖先,这样就使全家族都大大的有了面子,如果家族中有多代人都可以考取功名的话,那书香门第,这个很受人尊重的词就可以安在这个家族头上了。
  但随着时间的推进,面子这个词似乎就不那麽单纯了。古时,地方上的乡绅是顶有面子的一群人,这批人多出自书香门第。他们可以和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员平起平坐,可以代收钱粮,遇有不安份之农民,可以一张片子送衙门里去。这样面子带了巨大的经济利益,那也就开始了面子的腐化堕落。
  进入近代以来,面子越来越多地被人提起。当官了,有面子;被上司夸奖,有面子;升官了,有面子;当军官了,有面子;当军阀了,有面子;当督军了,更有面子;当上大总统了,最有面子。于是乎,硝烟四起,战火纷飞,城头变换大王旗。谁打胜了,面子争到手了,那地盘,钱,枪都拿了过来,对方的美妻娇妾也不妨笑纳。
  有人说这都是上层人的事,没错。一般人也有自己的面子,以前到戏院看戏,大部分人是不用买票的,为什麽呢?因为他们有面,有是警察的,有是官员的仆从的,有是地痞流氓的等等。
  还好,新中国开国以来,毛主席带领大家不务虚名务实干,这股面子风被压下去了。
  进入改革开放以来,又刮起了另一阵面子风。有钱了,买大奔,住别墅,包二奶,养番狗。手上要带十个戒指,手表都要劳力士的,一戴就两,你要是空着根手指头都不好意思跟人打招呼。为啥?有面啊!
  综上所述面子的发展史是从“尊重”到“尊严”到“荣耀”到“权威”到“利益”到“虚荣”到“权势的较文明的说法”。

一剪梅:“面子政治” 2008-07-06
http://www.yadian.cc/blog/41069/

“面子政治”这个词,鄙人没查阅过,是不是一剪梅的首创?反正前些天给网友们留言时,提到这个词汇,还是很自豪了一阵子……
人生在世,皆好面子,乃是一种不争的事实……但问题是,因为喜好面子,而无所不用其极,刻意建造什么形象工程、窗口工程、面子工程,就显然物极必反、事与愿违了。
  比这更重要的是,面子政治问题。任何政治,归根结底是政府管理社会的活动。为什么政府要管理社会?因为人们之间需要交往,而交往活动需要合法地进行。
政治合法性,既要追求政治常理,也要代入到一种社会—政治评价体系中。提及评价,至少有两种类型,一是他人评价,二是自我评价。民治要求对政府、政党的评价,须站在他者立场进行……政府、政党等政治实体,也很要面子,但很难想象会形成面子政府、面子政党和面子政治。为什么?因为他们面子的好坏、形象的高低掌握在选民之手,无论政治实体如何自吹自擂,通不过选民的手,也是白搭。
而非民治、或曰专制政治的评价体系,主要是一套自评价体系。伟大、光荣、正确、无坚不摧、不可战胜、全心全意等等高、大、全的口号,都是这一自我评价体系中最常见的词汇。很少能见到在那专制政治下,政治实体的自我评价体系对自己的认真反思、批评和检讨。在这里,他人评价很少用及,一旦人们迫不得已而展开对政治实体的他人评价,也要么是歌德风行,要么则意味着对抗的开始。为了尽量缩小他人评价的比例,扩大自我评价的成分,政治实体把什么舆论宰制、言路封锁、新闻限制等十八般兵器,招招都用于其中。
于是,所谓面子政治的土壤也就顺理成章地形成了。当他人评价能够满足面子政治的要求时,政治实体就不惜动员一切舆论力量,把丁点儿赞扬,千百倍地放大,甚至舆论天下、纪律民众。不过倘遇到来自公民的负面评价,也不惜动员一切力量,封锁消息、歪曲事实。这种情形,甚至还被美其名曰:“弘扬主旋律”、“促进社会和谐”……如此这般,政治实体总陶醉在自己所设计的美妙花环中。一旦遇到风吹草动,往往措手不及,面子政治也就面临无限难堪、尴尬和自我颠覆的境地。
一旦民意遭受涂炭,官意过分伸张,一种政治,往往沦落为面子政治。它对社会的危害,可谓罄竹难书!举凡政治造假、欺上瞒下、愚弄百姓、道德沦丧、人浮于事等等令人不齿的丑恶现象,每每来自这面子政治的“滋养”。不难想象,面子政治仍然风行的地方,民治的可怜和民意、民瘼、民生的艰难。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补充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补充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搞好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长春市住宅小区建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 我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建设计划,结合我市人口分布及发展情况,制定近期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结合我市的实际,合理确定小区配套标准。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拟定,并经多方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擅自修改。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的,应依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四条 我市房屋综合开发应遵循开发新区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在近期内,应以改造旧城区倒危房和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为重点进行开发建设。凡已开发的小区,周围仍有棚户区的,应继续向外辐射,并完善配套设施。
第五条 凡在我市进行的房屋建设,均应纳入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建设轨道。自有生活区的建设,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做出详细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建设。近期内,对斯大林大街、工农大路、延安大路、宽平大路、开运街、安达街、北安路七条街路所构成的区域内,严控新的住宅建设(
大专院校的自有生活区和倒危房除外)。
第六条 住宅小区的规划和单体设计,应改变呆板、单调的建设格局或建筑形式,以多层现代建筑为主。城市主要干道两侧建筑的设计,应新颖明快,造型美观,逐步形成长春特点。
第七条 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环卫设施的设计应与房屋设计同步进行。电力、通讯、上水、下水、道路、环卫等设施应按规划确定的走向、管径、位置,依照建设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煤气、暖气、电力、上水、下水管道安装,应在房屋主体完工后、室内抹灰前完成,不
得在房屋竣工后再凿壁打洞,确保居民迁户后即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 开发单位应将建筑总平面图交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绿化规划设计,并编制绿化预算,报市建委审批。住宅小区绿化建设,由开发单位一次性承担绿化费用,由所在区园林部门组织施工和管理,市城建局负责验收。
第九条 小区商业网点建设按《长春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住宅小区房屋竣工后,凡经市质量监督部门检查评定合格的,均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按使用功能验收,并不得再收取有关费用。需限时保修的项目,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验收后,上水、煤气、电力、供热等使用费由专业部门自行收取。
第十一条 开发单位承担棚户区改造、解困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的,根据项目投入产出的实际,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税费上,应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和各项费用;在资金上,应优先贷款;在项目选址、立项上,应好坏搭配,力求资金平衡。
第十二条 开发住宅新区时,中小学和托幼设施的规划,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交给教育部门使用和管理。
旧城区改造时,开发单位应负责按新增的居民户数扩建附近学校。无扩建地点的,可按商品住宅面积(每平方米15元)交教育配套费。如果教育网点调整,需扩大面积,所需费用从教育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十三条 改造开发住宅小区时,凡是原有住户的煤气、自来水、电力等设施均由专业部门自行拆除,不得向开发单位收取残值费。对原有煤气设施的动迁户,开发单位不得再收取住户的有关费用。煤气公司只计算其安装费,安装费由开发单位负担,列入成本。
第十四条 住宅小式的供暖外线、锅炉房由供暖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室内供暖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采暖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核定。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建设所需的配套产品,应选用质优价廉产品。各专业部门不得强行向开发单位推销产品。用劣质产品配套或偷工减料的单位,有关部门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规划经批准后,市开发管理部门应依照《长春市住宅小区建后管理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组织建立住宅小区管委会。住宅小区管委会应参与小区的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除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法确认的开发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发经营商品房。违者,没收其非法所得,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开发单位应以为城市建设服务为宗旨,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搞好我市的住宅小区建设。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施实。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10日